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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资讯 | 省教育厅部署2023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发布时间:2023-09-20 09:53:22

简要描述:

近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一起来看看吧!...

详细介绍

近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一起来看看吧!


一、考试对象


(一)全省中等职业学校2024届学生(含现代职教体系“3+3”中职高职贯通培养项目、“3+4”中职本科贯通培养项目的中职2024届学生)。

(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是否参加考试,由各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已参加过往年全省中职学考的学生可再次报名参加考试。

(四)我省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具有我省户籍、高中阶段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内容及组织形


中职学考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综合理论、专业基本技能三部分。

(一)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思想政治(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职业道德与法律、经济政治与社会、哲学与人生)、语文、数学、英语4门课程考试,全部实行省级统考。

(二)专业综合理论:考核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按29个专业类组织实施考试(见附件1),全部实行省级统考。

(三)专业基本技能考核相关专业的通用技能和职业规范。

农林牧渔类、化工类、纺织服装类、中药类、制药类、酒店服务与管理类、导游服务类7个专业类的专业基本技能考试与2024年中职职教高考相应科目组的专业基本技能考试衔接,考试分为A、B两场。参加2024年中职职教高考的以上7个专业类的学生须参加专业基本技能A、B两场考试,在标准化技能考点实行省级统考;不参加2024年中职职教高考的学生只需参加A场考试。

除农林牧渔类、化工类、纺织服装类、中药类、制药类、酒店服务与管理类、导游服务类的学生外,其他省级统考专业类学生的专业技能考试由各设区市按照专业类基本技能考试指导性实施方案(见附件2)统筹组织开展。

航空运输类等6个非省级统考专业类(见附件1)仍由各设区市组织实施。


三、考试报名及时间安排


2023年中职学考的报名时间为2023年9月,考试时间为2023年11月。

农林牧渔类、化工类、纺织服装类、中药类、制药类、酒店服务与管理类、导游服务类7个专业类专业基本技能A场考试安排在2023年11月,B场考试安排在2024年3月。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试形式

及时长、分值


(一)公共基础知识:思想政治、语文、数学采取笔试形式。英语采取计算机考试形式。思想政治、数学、英语考试时长为60分钟,语文考试时长为90分钟。各课程满分均为100分。

(二)专业综合理论采用计算机考试形式,考试时长为60分钟,总分为100分。

(三)专业基本技能:技能考试形式及时长详见各专业类基本技能考试(指导性)实施方案(见附件2)。农林牧渔类、化工类、纺织服装类、中药类、制药类、酒店服务与管理类、导游服务类7个专业类专业基本技能A场考试总分为100分,B场考试总分为200分。其余专业类专业基本技能考试总分为100分。


五、考试成绩认定、

转换及应用


(一)成绩认定

公共基础知识分课程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成绩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上述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农林牧渔类、化工类、纺织服装类、中药类、制药类、酒店服务与管理类、导游服务类7个专业类基本技能A场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考试成绩长期有效;B场考试成绩以分数呈现,满分为200分,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专业基本技能A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B场考试。其余专业类基本技能成绩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参加我省中职职教高考的考生,可以用中职职教高考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成绩替代中职学考相应部分的考试成绩。

中职学考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发布。

(二)技能考试成绩转换

除参加农林牧渔类、化工类、纺织服装类、中药类、制药类、酒店服务与管理类、导游服务类7个专业类基本技能考试的学生外,其他学生在校期间如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全国行业协会组织的职业(执业)资格鉴定并取得合格证书,或者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其技能成绩可认定为“合格”。

各设区市教育局于11月30日前汇总本市技能考试成绩报省教育考试院。

(三)成绩应用

中职学考成绩作为中职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和高等院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农林牧渔类、化工类、纺织服装类、中药类、制药类、酒店服务与管理类、导游服务类7个专业类,专业基本技能A场考试取得“合格”以100分计,B场考试以实际分数计,两者成绩合计作为中职职教高考的专业基本技能考试成绩。

中职学考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综合理论、专业基本技能(已衔接专业类的A场)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相应部分的补考,补考由各设区市组织,学校实施。补考成绩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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